做好法院信访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支持外,同时还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笔者认为,要做好法院信访工作,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重塑法院形象。一是抓教育。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全局工作,牢固确立正确的审判方向,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结合法院审判实际和法官的思想实际,大力开展好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法官职业道德、党风廉政、信访条例等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二是深化对信访工作认识。要加强《信访条例》的学习,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党和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经,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吸纳民意正确决策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是保障人民民主并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因此涉诉信访工作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重视信访工作,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一个时期法院工作一件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涉诉信访案件一件件抓落实。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结合实际进一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稳定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满腔热情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对待信访群众要讲感情,讲政策,讲法律,要做到真心、真话、真为。 二、狠抓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狠抓审判质量,提高审判业务能力。要把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作常设机构设置,对所结、执案件要逐件评查件件过关,并填写评查登记卡,确保案件质量。要加强业务学习,多开观摩、示范庭,切实弄清实事,正确引导举证、质证,大胆认证,提高驾驭庭审的功能和开庭成功率。要正确适用法律,完整准确语言表达和书写法律文书,把案件办成铁案,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法官廉洁自律能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依纪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徇私枉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要做到“慎独”,严格要求自己,把公正廉洁这条红线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重塑法院法官的廉洁形象。三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诉讼调解能力。法官一定要增强诉讼调解意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积极探索在新时期调解工作新机制,讲究调解艺术,确保调解率达60%以上。四是改进审判作风,提高文明高效的办案能力。要转变干警作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敢于工作、敢于负责,依法办案,严禁超审限,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高效文明服务,要增强审判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建立涉诉信访长效机制,实现涉诉信访制度化、规范化。一是法院内部应建立专门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中心。目前法院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工作繁杂,力量不足,不便于信访解决。因此,应尽早建立信访调处工作中心,配齐一个合议庭人员和必要装备,把信访从立案庭分离出来,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集中领导、集中财力直接处理信访问题,防止互相扯皮推诿。二是恢复乡、村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前沿作用,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之中。涉诉信访也应发挥“地头蛇”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法院形成合力,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切实做到信访问题个个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三是建立领导责任制和便民机制。建立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对涉诉信访案件实行定案、定人、定领导、定时限、定方案、定措施、定责任。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对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落实、亲自做息诉工作。要制定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设立领导公开信箱,公开电话,领导接待日等制度。四是建立信访工作奖惩机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效果好、妥善息诉,群众满意的应予以表彰奖励,政令不通,拖着不办,效率低下,办理不当,引发重新信访,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要予以处分,建立督察通报制,两月一通报,督促抓落实。五是建立违法信访惩处机制,对少数信访人不依法反映问题,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制造事端,借信访泄私愤,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处罚到位。 四、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强化对审判工作监督。审判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除人大、检察、社会以及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外,笔者认为,法院内部纪检监察的监督更为有效,因为这些人员是从法院业务庭优秀业务骨干中选拨而来,既懂审判业务又懂监督业务,实行“专业化”监督。一是要建立错案和瑕疵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确属错案和瑕疵案件以及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追究。二是要实行个案监督和整体监督相结合,对整体工作监督的同时,对有影响的案件,纪检监察应进行个案监督,提前介入,防止发生裁判不公的案件。三是对已审结的案件应开展回访活动,回访案件应占所结案的5%左右,通过纪检监察的回访,及时了解审判中的所有情况,特别是当事人对案件和法官的看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在案前、案中和案后的监察作用。其形式可采取征求意见卡、实地走访、设立投诉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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