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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院2012年涉诉进京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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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庞小鸽 发表时间:〖 2015/11/6 浏览人数:〖 5070729

    2011年12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我院9件涉诉进京访案件(其中杨某创案实际上是两件不同案由的民事案件,这里算两件),省高院要求在2012年6月底以前必须全部化解。截至2012年5月21日,经过我院干警的艰辛努力,已全部结案。加上省高院和省委政法委以前交办的、截至2012年5月底尚未息诉的梁某侠、刘某西、宋某琴、宋某刚(实际上有3件民事案件,但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被告,这里算一件)案件等,2012年,我院的涉诉进京访案件实际上有14件。笔者现就14件涉诉进京访案件试着做一些粗浅的分析,目的是以后尽量减少产生涉诉进京访案件。
    一、14件涉诉进京访案件的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刑事案件(即李某斌案)为1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民事案件为12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85.72 %;行政案件(即李某峰案)为1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
    (2)、从民事案件的案由看,涉诉进京访民事案件全部集中在了侵权纠纷领域。如许某国案、宋某琴案、宋某刚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杨某创案1、王某练案属于借款纠纷;杨某创案2属于拖欠工程款纠纷;这类案件有6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42.86%;肖某全案、张某乐案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14.28%;梁某侠案属于换房纠纷,史某芳案属于腾房纠纷,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14.28%;李某茂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  %;刘某西案属于砖厂承包合同纠纷,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即14件进京访案件中,12件民事案件全部是侵权案件,占到了总数的85.72%。
    (3)、从上访人角度看,当事人直接上访的有10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3%;案外人或者代理人上访的有3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21.43%;当事人和案外人一起上访的有1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 %。上访人身份不再局限为农民,如有两件案件的代理人去北京了,代理人的身份为国家公务员;有2件案件的上访人是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的退休职工(如梁某侠和宋某琴)。
    (4)、从案件审级看,14件涉诉进京访案件中,经过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为5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35.71%;经过一审、二审的案件为5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35.71%;经过一审、二审和省高院再审的案件为3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21.43%;经过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仍然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陕西省高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有1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 %。
    (5)、从案件所处的阶段看,14件进京访案件中,诉讼案件为10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3%;执行案件为4件,占进京访案件总数的28.57%。
    (6)、从上访人的上访时间看,14位上访人中,初次上访的有3人,分别是杨某创、王某练、张某乐,占21.43 %;上访时间较长、重复信访的老上访户有11人,占78.57%。老上访户就是指上访时间较长、在多部门跨地区重复上访且案件经过各级法院多次审查、复查、给予答复的上访人。如有的上访人立案前就去上级法院等部门上访,有的上访人立案几天后就开始上访,现在已经上访好几年了;还有肖某全、梁某侠等上访人、也已经上访两、三年了。
    (7)、从上访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上访事由是和亲兄弟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案件为2件,分别是肖某全案和梁某侠案,占14件进京访案件总数的14.28%;上访事由是和婆婆、小姑子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案件为1件即史某芳案,占14件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上访事由是和妹夫、外甥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案件为1件即宋某琴案,占14件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上访事由是和堂兄弟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案件为1件即李某茂案,占14件进京访案件总数的7.14  %;上访事由是和朋友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案件为2件,分别是许某国案和宋某某案,占14件进京访案件总数的14.28  %;即亲人、亲戚、朋友之间的纠纷引起上访的案件共有7件,占14件进京访案件总数的50%;上访事由是和政府、村委会、基金会、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案件为6件,占14件进京访案件总数的42.86%;(1件刑事案件除外)。
    (8)、从化解难度看,初次上访的3人4件案件比较容易化解,有些重复上访的老上访户的案件,化解难度较大,这也反映了涉诉进京访案件化解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二、出现涉诉进京访案件的原因
    (1)、历史原因。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杨三姐告状》、《康熙微服私访记》等影视剧中就可以看出,有一些人自来习惯“进京告御状”。许多人法律意识淡漠,“信访不信法”,认为只要上级机关过问,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
   (2)、现实原因。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着急剧的变化。有些案件,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不是很明确,实践中不好把握。有些案件,法律规定还不具体、还不完善,相对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法律有时也有滞后的现象。加之,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一些基层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调解优势,致使一些小的纠纷逐步演变成了大的纠纷,甚至引发上访。
    (3)、法院原因。长期以来,有的法官在办案中,重实体轻程序,极个别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着瑕疵;有的法官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精神,下判时说理不透彻,下判后也未认真答疑,缺乏耐心,态度冷淡,没有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导致当事人败诉不息诉,案结事不了,去不断地上访。
    (4)、上访人个人的原因。有的上访人上访,是因为自己气不顺,觉得自己冤枉。上访人觉得自己为对方当事人付出了很多(尤其体现在与亲兄弟之间、亲戚朋友之间的纠纷),对方不仅不感激,反而恩将仇报,和自己打官司,让自己颜面扫地、尊严尽失,于是就去上访。实际上,上访人心里也明白,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只是自己胸中的一口闷气咽不下去。有的上访人上访,不是为了追求真理和正义,而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部分人往往年龄偏大,性格比较偏执,对打官司抱着一种必胜的信念,心里的期望值比较高,如果判决结果和他的期望不相符合,他就无法接受,就去上访。
    三、化解涉诉进京访案件的做法
     1、在法院实行“首问负责制”,法院的任何一位法官,只要当事人前来咨询,都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倾诉,热情接待,热情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争取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2、倡导“领导干部接访制”。各级领导每年要抽出一定的时间,接待上访群众,倾听他们的呼声,解决他们的诉求。具体到法院,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庭长、主管院长、院长都要接待上访群众,记下他们的诉求,积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遇到疑难,共同商量好的办法,集思广益,解决涉诉进京访案件。
     3、在立案时和案件审理中,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发现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法官要及时向院领导、上级部门的领导汇报,重点予以防范。另外,也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4、切实开展好“五进”活动、“一村(社区)一法官”活动和“法官下乡大走访”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热情为民解忧、为民办事。“高手在民间”,广大法官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及时排查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5、开展好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工作,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的方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社会利益矛盾。”法院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调解形式,加大调解力度,丰富调解内涵,促进社会和谐。
    6、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各部门合力协作,共同化解涉诉进京访案件。有些重复上访的老上访户的案件,化解难度较大,我们要多请示上级领导,积极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的企业、社区、村委会的大力支持,想方设法化解进京访案件。
    7、司法救助。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如果生活确有困难的,法院应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和财政支持,对这些人实行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兴平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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