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沛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出生于1992年的张明因为自己和朋友喝酒后自己失态玩刺激,一把火把自己的人生三年送进了监狱。 原来是,2015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明酒后到沛县经济开发区某拆迁户小区10楼2单元楼道口处,将一楼楼道口杂物点燃,又将楼道口外的玉米芯等物品扔进楼道口引燃,发生火灾,被告人张明遂离开现场。火灾烧毁该楼道内电动三轮车2辆、电动自行车3辆、空调5台等物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562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沛县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被告人张明酒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大磊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张明表示认罪服判,这一把火可是让张明尝到了后果的严重。(沛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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