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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不公开 村民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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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坤齐 发表时间:〖 2015/10/26 浏览人数:〖 5070597

    村民因村务不公开,联名向当地政府请求政府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并要求政府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村民状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的行政案件。
    原告陈某等人称, 其所在的村委会公布本村项目征收两个月以来,村民对征收的面积、位置、价格及时间根本无法得知,村民的相关权益被剥夺,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征收应该提前公示相关程序及方案,这是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村民有权了解征收全部过程。而现在,村民只知道征收,对征收过程全然不知。原告将书面报告送交辖区镇人民政府,请求被告责令村委会履行公开义务,但被告未予处理。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被征收审批程序及分配方案;判令被告责令村委会改正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制定实施征收分配方案;判令被告责令村委会因征收分配方案侵害村民合法的利益赔偿每位原告10万元整;判令因被告在该村行政不作为造成原告去各级政府部门咨询、投诉等赔偿原告误工费、电话、交通费等损失2万元。被告答辩称:接到原告报告后,被告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并答复原告,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这是一件很少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虽然本案因原告的起诉还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范围内而被裁定驳回起诉,但却给我们带来不少的思考。
    如何正确处理好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的关系,是作为基层人民政府一个重要的行政职能。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村民委员会既要自治,同时也要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下行使权利。过分地强调村民自治的权利和过度的放松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都是不可取的。从规定上看,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指导层面上,对村民所体现出来的对村委会的诉求应当及时的答复、监督和帮助。这也就说明该项职能实际上也是政府的一项工作,其结果也可能就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株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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