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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国有房产 法院强制执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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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发表时间:〖 2015/10/26 浏览人数:〖 5070319

    10月23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执行一起返还国有房产案,将被执行人大山(化名)和大海(化名)私自买卖并占用多年的房屋归还申请执行人某镇政府所有。
    1995年,井陉县进行并乡扩镇工作,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并乡扩镇中有关财产清理移交问题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合并乡镇的财产、资金原则上随乡带入新建乡镇,房屋归新建乡镇管理,保证完整无缺。
    在此次并乡扩镇中,原某乡政府并入某镇政府。当时,大山在原某乡政府畜牧兽医站工作,乡政府将其政府旧院的两间瓦房和一间小房给其做兽医站办公用房使用。后因这间小房破旧,大山将其拆除个人出资建起一间售药门市和一间小厨房。2008年10月28日,大山以畜牧兽医站名义与大海签订“房产买卖草契”,将这些房屋全部卖给大海。
    2014年,某镇政府在清理资产时得知大山私自将上述房屋、地基卖给大海后诉至井陉法院,请求确认大山与大海签订的“房产买卖草契”无效,并将大海所占用房屋二间、地基一间腾空交付镇政府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原某乡政府是国家机关,其政府旧院内的房屋及场地理应属于国有资产。原乡政府只是将其旧院内的房屋给大山作畜牧兽医站办公用房使用,并没有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大山翻建的售药门市和新建的小厨房均位于原乡政府旧院之内,其地基均属于国有资产范围之内,应归有权部门管理。大山和大海明知其买卖的房屋为原乡政府所有,其没有处分权,仍签订“房产买卖草契”,其买卖行为属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井陉县关于原某乡政府并入某镇政府后,其财产、资金随乡带入新建乡镇,房屋归新建乡镇管理的规定,某镇政府对本案争议财产具有行使管理的权利。
    据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于今年4月22 日作出判决:大山以畜牧兽医站名义与大海签订的“房产买卖草契”无效。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大海将大山卖于其的原乡政府旧院的房屋二间、地基一间腾空交付给某镇政府。
    可是,判决生效后,大海拒不腾房交付某镇政府,7月30日,该镇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之后,执行厅认真研究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法官深入实地勘查,找大海谈话做工作,但大海提出了一些不合理要求,经多次做执行和解工作未果。在此情况下,法官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威慑,巧使攻心战术,继续给他讲法律、讲政策,告知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终于促使他于近日自行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了某镇政府,使此案圆满办结。
    法官提示: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但在现实中,有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侵占或处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严重损害国家和任何利益,这是决不能允许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签定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因此,法官特提醒公民在买卖财产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搞清楚财产的归属,再进行实施,谨防私自买卖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签订无效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并蒙受经济损失。(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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