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5)秦民初字第02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男,汉族。 被告池某,女,汉族。 案由:法定继承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母子关系,被继承人系原告父亲、被告丈夫。被继承人于2015年9月去世,生前无遗嘱、遗赠。原告的祖父母已先于原告父亲去世。原告父亲去世留有一院房产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原、被告,原、报告经协商一致,被告放弃继承。 【审理查明】 本案中原、被告要继承的房屋,未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 【裁判】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诉讼标的,本案中原、被告要继承的房屋,未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诉讼标的,应驳回起诉。 【评析】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正确把握民事起诉的条件,对于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法律关系,标的物是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在一个诉讼中,诉讼标的是不允许任意变更的,但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的。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第三款。 本案原、被告主张继承的房屋,未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对该房无所有权,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范围不包括该院房产。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继承房产,而该房产并非被继承人遗产,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不存在,即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诉讼请求,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驳回原告起诉。 宣判后原告息诉服判。(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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