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对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王银环 发表时间:〖 2015/10/22 浏览人数:〖 5071732

   众所周知,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醉驾入刑已经有五年多的时间了。一是醉驾入刑以后,因酒驾、醉驾及因两者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二是醉驾入刑对于引领社会风气良好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酒驾违法、醉驾犯罪”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大量人员因醉驾被贴上犯罪标签,同时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挤占,进而影响对严重犯罪的打击。
    一、柴河林业地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2014年,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17件,审结117件。其中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5件,审结25件,占案件总数的21.4%。这说明柴河林业地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比例相对其他类型案件明显增多。最近,笔者从柴河林区基层法院2011年—2014年审结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随机抽取八个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年龄段以中年人为主。30岁以上的2人,40岁以上的4人,两项合计占75%;30岁以下的2人,占25%。
    (二)文化水平低下。小学文化4人,占50%;初中文化2人,高中文化2人,两项合计占50%。
    (三)大多数是无业身份。无业6人,占75%;工人1人,经商1人,两项合计占25%。
    (四)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为主。有6起醉驾犯罪案件是由于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时发现,占75%;有2起案件是因为驾驶员发生了交通事故,从其神智、言语、表情、味道上怀疑时被发现,占25%。
    (五)以小轿车司机醉驾居多。其中驾驶小轿车的司机构成醉驾的4起,占50%;驾驶三轮车的司机2起,占25%;驾驶两轮摩托车的2起, 占25%。
    (六)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以100mg/100ml者居多。其中100mg/100ml以下的1人,占12.5%;200mg/100ml以上的1人,占12.5%;100mg/100ml以上的6人,占75%。
    (七)未取得驾照而且醉酒驾驶比例不小。其中有6人是无证驾驶,占75%。
    (八)危险驾驶的共同特点。一是男性居多,8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全部为男性;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造成他人伤害的积极赔偿;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主,25件审结的案件中,有25件适用了简易程序。
    (九)在采取强制措施和判处刑罚上。强制措施轻缓,8人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处罚不重,都被判处了缓刑、拘役和罚金,有5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有3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有1人并处罚金3000元,7人并处罚金2000元。
    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猛增。改革开放以来,使人民群众生活富裕起来,走上小康社会,轿车作为出行的代步工具,已进入到家庭,越来越普遍。车辆急剧增多,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发生醉酒驾车的概率就会增多。所以,车辆太多,是造成危险驾驶频发的一个因素。
    (二)以酒待客、以酒会友的风俗习惯影响至深,“酒文化”影响根深蒂固。在人们日常联络、相互沟通的过程中,酒往往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不醉不归、一醉方休等陋习使得不少驾车者在酒桌上大量饮酒后不顾行车安全驾驶机动车辆,也是造成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驾驶者往往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很多酒后驾驶人员往往主要地认为自身驾驶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有的则心存侥幸,感觉喝点酒没事,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了。然而,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四)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对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少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五)对醉驾入刑宣传力度不够,未引起“酒司机”的重视。目前,驾驶员接受这方面法律知识,仅是从广播、电视上获得,对基层乡镇这些文化水平较低的驾驶员知之甚少。宣传的形式单一,以传单、贴广告的形式,不易被人们所注意。许多人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怀缺乏深入理解和认识。宣传的浩大声势和氛围还没有体现出来,宣传的针对性和力度有待加强。
    四、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防治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增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将威胁许多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哪一项犯罪突出,就打击哪一类犯罪。利用刑罚手段,使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降到最低,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对醉酒驾车、无证驾车,要依法打击到位,遏制醉驾犯罪势头。
    (二)加大宣传力度,敲响安全行车警钟。要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提升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自觉遵守“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原则,主动摒弃醉酒驾驶的恶习。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对酒后驾车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的认识,从而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
    (三)严格执勤执法,强化安全行车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意识。交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驾驶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使醉酒驾驶人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改正不良习惯。
    (四)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危险驾驶都处以较重的刑罚,西班牙对鲁莽驾驶机动车辆,置他人生命和身体于危险境地的行为,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徒刑,并处吊销驾驶执照一年以上至六年;韩国对醉酒驾车和拒绝酒精检测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日本《道路交通法》经过多次加重处罚以后,对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徒刑,酒后驾驶则处以三年以下徒刑。国际刑事立法对待醉驾行为均采取较为严厉的刑罚。在我国,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事在必行,一些人心存侥幸,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拘役,被抓住大不了拘役几个月也没什么,低廉的违法成本,难以起到令行即止的作用。建议我们如能将危险驾驶罪的刑期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样,不仅能有力震慑危险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而且还能有效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首次适用轻刑速裁程序...
浅议立案登记中“明确的被告”的形式审...
基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危险驾驶犯罪案...
上一条信息:借助发还改判案件讲评机制锐减信访案件 下一条信息:精准施策 决战贫困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