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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假药片,敢卖你就是找事儿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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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东林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发表时间:〖 2024/11/11 浏览人数:〖 34588

成本几元
卖到几十到几百元
摄入不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近年来
壮阳药成药品制假售假的“重灾区”
且屡禁难绝

“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保健食品中的物质,其作为一种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但是总有不法分子打着“抗疲劳”“性保健品”等幌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公然售卖给不知情的消费者。近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在明知他人售卖的性保健药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使用微信账户通过网络代卖13种性保健药品,并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证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 020.00元,获利人民币6 13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上述13种性保健药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予销售,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又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三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一千二百六十一盒,依法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属于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已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药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到正规医院、药店进行按需购买,同时注意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切莫轻信虚假宣传。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食品,不仅会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稿:叶东林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审核人:李岩峰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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