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肉亲情,血浓于水”。一家人有了矛盾纠纷,本应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和平解决,可从去年以来,井陉县某村女子章红红(化名)却与养父汪大山(化名)上演了一场争抢生母遗体的闹剧。近日,经过河北省井陉县法院悉心审理,根据当地公序良俗和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此案依法作出了判决,终于使这场闹剧落下帷幕。 章红红系康玉芳(化名)和前夫所生,前夫病故后,康玉芳带着章红红改嫁,于1994年与汪大山结婚,章红红与汪大山、康玉芳一起生活了6年,直至2000年出嫁。汪大山、康玉芳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个女儿,该女儿一直随父母生活。康玉芳生前曾在井陉县某单位工作,自2007年起,因患宫颈鳞癌、糖尿病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汪大山、康玉芳曾于2010年离婚,但离婚后仍然在一块居住生活。2013年10月始,康玉芳因左大腿根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等病症先后在河北省会石家庄、北京和井陉县等地医院检查及住院治疗,汪大山一直参与陪护。2014年2月12日,汪大山与康玉芳复婚。2014年4月6日,康玉芳被再次送往井陉县某医院治疗。2014年4月9日,章红红组织丈夫等多人来到医院,不顾汪大山极力阻拦,强行将治疗中的康玉芳抬走。 2014年4月24日,汪大山向井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他是康玉芳的唯一合法监护人,要求章红红返还康玉芳的保险手续、工资卡和医保卡等相关证件,并停止侵犯他的监护权。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对汪大山的起诉,不予支持”。 2014年8月26日,汪大山又以章红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保障他对妻子康玉芳的正常抚养义务和探视权利。2014年10月14日公开审理时,章红红称其母康玉芳已病逝,并出具某村委会关于“康玉芳因病于2014年6月28日在该村死亡”的证明。2014年9月10日,汪大山向法院递交变更诉求申请书,要求判决被告章红红立即将妻子遗体返还给他,由他保管埋葬;同时,由于章红红非法将他的妻子抢走不知去向,给他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章红红赔偿他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判决,认为康玉芳已死亡,其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汪大山要求章红红保障其对康玉芳履行扶养义务、行使探视权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汪大山要求章红红返还康玉芳遗体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汪大山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23日,汪大山和女儿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章红红等人将康玉芳的遗体返还给他们,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40000元,庭审时又变更诉讼请求,除要求返还遗体之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物质损失共计248447元。 法院认为,根据汪大山提供的关于康玉芳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单据等证据,可以认定汪大山在治疗和陪护康玉芳方面投入相当精力、财力。汪大山与康玉芳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尤其是康玉芳患病后,汪大山不惜时间、金钱去首都、省会、县城等多家医院给康玉芳看病,并一直参与护理,尽到了作为丈夫的主要义务。汪大山有权利对其妻康玉芳的亡后事宜作出安排并有权对亡妻的遗体妥善安葬。 章红红跟随汪大山、康玉芳夫妇生活多年,汪大山与章红红曾经是一家人,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和平解决矛盾纠纷,珍惜来之不易的亲情,这也是对死者康玉芳的最大安慰。汪大山及女儿和章红红作为康玉芳的同等顺序继承人,在安葬康玉芳和处置善后事宜上享有平等的权益,因双方珍视亲情不够,未处置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能达到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导致本纠纷发生,均有一定过错。章红红系康玉芳的亲生女儿,给母亲治病本无可非议,但未与汪大山及女儿协商一致,召集多人强行将康玉芳从医院带走,并且违背汪大山及女儿意志,在康玉芳病故后,私自葬于其生父墓中,全然未顾及汪大山及女儿感受,此举无疑会对汪大山及女儿的心理和感情造成创伤。章红红应承担相应责任。 “斯人已逝,幽思长存”,无论生者再悲凉凄苦,但死者康玉芳已入土为安,所有珍惜她、怀念她的亲人们应祝愿她在另一个世界里不再遭受病痛折磨,过得平安幸福,而不宜再掘坟起尸,扰乱她的安息与宁静,这也算是对死者的尊重与安慰。基此,原告汪大山要求章红红等人返还康玉芳遗体的诉求,有违公序良俗,且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然章红红夫妇过激的行为确实给汪大山造成损失,导致汪大山在亡妻康玉芳的遗体处置问题上人财两空;尤其是给其女儿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致使其女儿在母亲行将离世时未能见上最后一面,母亲亡故后,未能参加葬礼,甚至未能在母亲墓前沉痛悼念,造成终身遗憾和精神痛苦。被告章红红及丈夫应当对原告王大山及女儿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章红红及丈夫在指定的期间内给付原告汪大山及女儿50000元。驳回汪大山及女儿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北省井陉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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