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民事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因建房需要移动位于其邻居邓某家门前的电线杆,故喊来村干部及邓某一起协商处理移动电线杆事宜。后邓某的姐夫即被告朱某来到现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由于被告出言辱骂原告及家人,双方随即发生打架斗殴,在此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左手大拇指咬伤,辗转几家医院治疗,左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并发骨髓炎、拇长屈肌坏死并缺失。原告的损伤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对原告受伤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该院认为:被告朱某帮忙其亲属处理与原告家人的矛盾纠纷,双方理应心平气和处理。但被告在到达现场处理纠纷过程中,言语辱骂原告及其家人,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被告对打架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责任。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原告刘某作为打架者的父亲,理应进行劝架,但原告刘某并未做到,反而参与殴打被告,在此过程中不慎导致自身受伤,在本案中存在较大过错,其对自身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结合本案打架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认定被告朱某承担本案4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身承担本案60%的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本应相互尊重理解,互帮互助。有纠纷可以坐下来商讨,冲动下的一场打架不仅割裂了往日的情分,更是伤人伤己。(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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