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这大过年的,大家都图个平安、图个吉利,上思县一男子却因琐事在祭祖时与同村人发生纠纷,挥刀将人砍伤,最终锒铛入狱。9月1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 法院查明,2014年1月31日下午,上思县那亲乡某屯集体祭祖并在土地庙附近聚餐。饭席上,黄某因为老一辈的山林分配问题与黎某发生口角,黎某趁着酒兴打了黄某左脸一巴掌,黄某还没来得及还手就被旁人劝架拉开。打完后,黎某觉得自己做得过分了,为了表示歉意,就让黄某打回一巴掌。黄某就拎起了巴掌,但黎某觉得黄某打轻了,便抓起黄某的手打自己的脸。 黄某当时没说什么,过了一会儿就离开了饭席。黎某喝完酒后,从土地庙走回家,经过一家小卖部时,忽然发现黄某从店里冲出来,一只手拿着一把弯头柴刀,另一只手拿着一把菜刀,一边说要砍死黎某,一边挥刀朝黎某乱砍,随后两人扭打摔在地上。黄某的母亲和妻子见状,赶忙跑过来扯住黄某,阻止他继续砍人,旁人也过来帮忙劝阻,将黄某拉开。随后,众人立即将黎某送去医院抢救,黄某也被送去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黎某伤情为左前臂、右臀部多处刀伤,左尺神经损伤,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黄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了黎某人民币12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黎某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宣判后,黄某不服,上诉称其是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量刑过重。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即到医院找到黄某进行讯问,因黄某受伤并处于醉酒状态不宜对其立即执行拘押,因此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黄某之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不符合自首情形,不是自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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