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沛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讨要欠款未果,非法剥夺欠款人三天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 原来是2014年12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与张某有经济借款纠纷,因张某暂时无能力偿还,被告人刘某遂约集自己的几个朋友将张某拘禁在自己家中三天。期间因为要钱未果,被告人刘某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部、躯肢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沛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斌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殴打,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事出有因,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判决上述结果。 法官提醒:他人欠款不还可以采取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贸然动用“武力”救济,不仅得不偿失,而且深陷囹圄,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认识到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沛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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