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XX投资公司的经理,王某曾向XX公司借款5万元,后无力偿还逃跑。李某就指使员工张某、杜某、陈某将替王某担保的赵某强行带回公司进行拘禁并让其还钱,期间张某和陈某对赵某进行殴打。拘禁期间,员工张某、杜某、陈某等人轮流对赵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赵某的人身自由。赵某被非法拘禁两天一夜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我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索要债务指使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杜某、陈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张某、杜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四被告人表示今后一定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会再犯违反法律的事情。(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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