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到本村妇女晓玉(化名)家北屋东间,欲强行同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晓玉激烈反抗,晓玉用手将张某面部抓伤,张某用手掐晓玉的脖子,因晓玉的儿子回到屋中,张某遂离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张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晓玉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晓玉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该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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