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沛县法院审结一起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冯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沛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查明:2014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在沛县某公司厂区驾驶装载机运送施工垃圾料时,因为晚上视野受限,疏忽大意未看到其车左前方行走的同行张某,致使装载机从张某身上轧过致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外力致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后该公司和冯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沛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沛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冯某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沛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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