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朱某、刘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处罚金。 2015年1月的某天,朱某对刘某提出想采伐一株红豆杉送人。当天,二人在攸县峦山镇江冲村李某老房子的后山上找到了合适的红豆杉。之后,朱、刘二人在李某华家借了手锯和柴刀将该红豆杉砍倒。第二天,朱、刘二人再次来到已经砍倒的红豆杉处,将红豆杉锯成4筒2米长左右的原木。后被告人朱某叫李某驾驶货车将红豆杉运送到罗某家。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刘某采伐的树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采伐的红豆杉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且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800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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