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男子有配偶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被判刑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何有财 发表时间:〖 2015/8/8 浏览人数:〖 5069578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近些年以第三者身分影响他人家庭生活情况时有发生,甚至犯重婚罪现象也随着攀升,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有配偶者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男女双方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沙女与郭某于登记结婚,并相继生育了四个孩子。2011年初,沙女与被告人龚男相识,龚男在明知沙女与郭某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沙女公开以夫妻名义在巧家县白鹤滩镇其家中生活。2011年底沙女与龚男生育一男孩。2015年5月,二被告人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执行逮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刑法将这种严重的违反婚姻法律关系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打击,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却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重婚罪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女有配偶,在未解除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龚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龚男明知她人有配偶,却与沙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其二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沙女、龚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认定被告人沙女和龚男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重婚罪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否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巧家县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堵塞“盲井”事件漏洞需社会联合发力
堵塞“盲井”事件漏洞需社会联合发力
巧家法院新举措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助力提...
巧家法院“亮剑行动”剑指药山脚下的“...
巧家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被评为全省优秀服...
巧家法院在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云南省巧家县法院工作报告获代表点赞全...
上一条信息:自封阳台两审遭败诉 “我的地盘并非我做主” 下一条信息:非法倒卖烟花爆竹获利 构成犯罪被处罚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