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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烟花爆竹获利 构成犯罪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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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魁 发表时间:〖 2015/8/8 浏览人数:〖 5069716

    7月31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倒腾烟花爆竹获利,被法院判处罚金二万元。
    看别人做生意挣钱快,自己想门路
    现年40岁的刘某是沛县某乡镇的农民,看着别人在做生意挣钱来的快,自己也想找点事情来做,听说沛县烟花爆竹销量大,但是管理严格,山东那边拉来倒腾可以赚钱,于是乎,刘某动起来自己的外脑筋,明知烟花爆竹需要经营许可,他偏要自己偷着干,想着这样干也没事,发现了再不干也不晚。于是在2011年的时候他就开始琢磨怎么样拉货、怎么样销售。
    联系好销售出路,大胆开始闯事业
    在刘某联系好出路后,他开始从山东夜间拉货,白天联系厂家和商家,在他这里晚上送货到家,就这样,2011年开始事业不是很大,后来干的多了,刘某成了黑市场上的名人,2014年6月份经群众举报,在一次送货过程中被查获,当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侥幸心里在作怪,自认自己知道会有这一天
    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某供述了自己这些年干的这些事情,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法院,沛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多次将从他人处购买的烟花爆竹,销售给沛县的王某等人,合计价值人民币156236元。 刘某对法院查明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
    沛县法院在审理查明上述案件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敬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后,刘某表示认罪服法。(文中人物为化名)  ( 沛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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