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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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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卫 发表时间:〖 2015/8/2 浏览人数:〖 5070157

    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符合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就基层法院而言,调解需要在科学的指导下寻找更广阔的出路,发挥“定纷止争“的真正功能。以和谐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得以平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近几年来,临漳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在日常办案中坚持落实“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把做好调解工作做为一项的重要的考核指标。2010年以来,我院的民事调解结案率始终保持在65%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
    一、高度重视调解工作。
    2006年以来,我院历届党组、院长均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积极组织组织全体审判人员学习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调解工作打下了思想和知识基础。院党组更是将调解工作细化,落实奖惩措施,将调解结案工作纳入法官工作绩效档案,并与职级晋升挂钩。先后开展了调解月,调解能手比赛,组织法官赴上级法院学习司法调解工作经验,极大地提升了司法调解水平和能力。
    二、抓好调解制度建设,完善调解机制建设。
    强化调解制度建设。在认真学习相关调解规定的基础上,我院进一步抓好调解制建设工作,确保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进一步开展好诉前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院与县司法局共同协商,制定了《诉前调解规定》。这是我院进一步强化“三位一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员在处理民间纠纷案件中的独特作用,提高调解率的又一实际行动。该《规定》明确了诉前调解由法院和司法局诉前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安排调解、组织培训、开展调研等日常具体事项由法院立案庭负责,司法局基层股予以配合,并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几类纠纷纳入诉前调解案件范围。同时对诉前调解程序、期限、是否需要制作调解文书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同时附有诉前调解文书格式。2014年我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又出台了《立案前调解规定》细化了立案前调解的原则,方式,程序等。
    完善调解机制建设。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我院强化司法的能动性,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构建设和谐的司法环境。
    完善涉诉信访苗头处理机制。我院坚持围绕大局工作,把信访室搬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和最基层,按照院畅通民意表达机制有关工作规定,积极开展走访活动,深入田间地头,深入社区百姓家中,使大量的信访苗头问题在第一时间、第一道防线得到有效的控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巡回调解。我院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法官走出法院,深入偏远乡镇,走进田间地头、农家院落,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调解,使更多的群众接受到直观、真实的法制教育有利地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从强化调解工作入手,实现定纷止争。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落实全面调解,在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争端,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的控制;落实诉调对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协调人民调解中心,行政调解机构开展大调解工作、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强大合力。
    加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我院与县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相关行业调解组织建立了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了调解信息共享,调解资源共享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我院各个法庭积极创新调解机制。临漳镇法庭主动与辖区乡镇法庭、村委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进行接洽与沟通,彼此做到信息共享、及时沟通、相互协助,同时从人民调解员中选取10名有责任心、公益心调解专家和能手,聘为特邀调解员,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来。在法庭设立了“温馨调解室”,一改办公室和审判庭庄严肃穆的气氛,为当事人创造出一种亲切、融洽的环境和氛围,以利于调解工作。杜村法庭在做调解工作时,注重两方面工作。1、是强化民情收集,争取工作主动。构建法庭、乡镇工作片、村委会三级网状民情收集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把不稳定苗头纳入视线,提前司法介入,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2、是注重资源整合,形成化解合力。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力量,法官通过进村入户,与群众谈心交朋友,及时了解社情、民情和社会矛盾动态。同时注重整合资源,联合司法所、村委会等民调组织开展“三调联动”,做到有事早沟通、早协调、共商对策,防止和减少普通民事纠纷的升级演变。
    全力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1、借外力抓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我院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村民委员会、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亲属等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的疏导教育工作,消化怨恨抵触情绪,促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沟通为做好调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2、法律释明促调解。我院刑庭审判人员在审理阶段,注重“一对一”的调解方法,合议庭成员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引导被告人的家属,正确地面对现实,换位思考,详细阐明 “民事赔偿是否到位”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刑事政策,督促他们帮助被告人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加大对被害方的安抚力度,稳定他们情绪,对被害人提出法律之外的过高要求耐心解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合理裁量化调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从促进和谐、化解矛盾出发,对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依法酌情从轻量刑,以此来调动被告人民事赔偿的主动性,从而化解双方矛盾。
    三、加强调解工作的成效与体会
    通过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调解工作初见成效。我院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在65%左右。整体成稳步上升趋势。调解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的解纷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非正式的、灵活的方式寻求更符合情理的正义,人民法院用调解解决争议,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同时又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外,调解可以缓解人民法院审判压力。
    我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的调解的方法,积累的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人的思维决定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司法为民的理念,就不会也不愿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案件也就得不到调解。只要我们树立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司法为民理念,才能真正激发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动力和性心,才能使更多的案件调解结案。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提出,是当前减少当事人诉累,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坚持这一观念不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合法、自愿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还要使案件的调解工作合情、合理,才能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要创新调解程序、创新调解方式、创新调解途径,不拘一格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要积极落实“三调联动”新机制,大力推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与街接,在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方式尽力促成调解。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事业的成败,关键在人,高素质的法官说出的话、讲的法理、情理才能被当事人心服口服,案件才能顺利调解。
    四、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社会矛盾形式的多样化给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因为社会分配而造成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开始趋于扩大,经济利益成为人们的一大争议热点。而调解就意味着让步,让步就意味着牺牲经济利益,如今,当事人对经济利益得失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调解的排斥心理逐渐增强,使得调解的余地变小,加上案件绝对数量的增加和法院审判人员力量的不足,法院往往不得不采取强制性的裁判来解决日益增长的纠纷。
    2、价值观念的更新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当事人的个人主体意识不断增强,权利观念觉醒,加上法院中立性的不断增强,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使得法官的权威开始减弱,法官的说服教育已很难收到满意的效果。
   3、案多人少的诉讼压力。面对人民法院日趋严峻的案多人少的诉讼压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费时费力的调解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再加上有些法官对调解的意义认识不足,思想上不重视调解工作对调解工作不抱热情和希望,单纯追求办案效率,使得调解意识淡化,调解功能弱化。
    4、不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恶意阻挠诉讼调解,使得法院调解难以进行。部分代理人为提高个人收费,不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片面追求多判,恶意阻挠当事人调解;把法院的调解说成是“和稀泥”、“糊弄事”,极力贬低法官的调解工作。
    5、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担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作用的部门,没有真正履行职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多设在基层司法所,一般都不愿意真心实意地去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而更热衷于扮演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一旦调解不成,就怂恿一方当事人打官司,搞有偿法律服务。三是基层设立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于经费和人员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下,许多地方设立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虽然有地点,有牌子,但是人员多是从其他单位抽调的兼职工作人员,再加上经费不足的问题,基本上发挥不了职能作用。
    6、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之尴尬
    《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从制定法上看,我国没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审判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许乃至动员后通过“案外和解”解决的,而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和解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院调解机制的创新与建议
    1、全面激活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熟悉社情民意的传统,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帮扶力度,从经费、人员等方面予以倾斜。
    2、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无讼”、“息讼”为主基调,强调以德去刑,以调息讼,反映了对和谐人际关系的崇尚和对稳定社会秩序的推崇,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调解制度,符合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依法治国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司法机关案结事了,而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正是依法治国与建立和谐社会的“黄金结合点”,也是发挥行政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减压阀”。
    3、构筑调解激励机制。一是调解工作与考评工作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提到了调解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提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要把调解工作的成效与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联系起来,切实提高广大法官对调解工作的再认识。二是打造调解工作的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各地的调解能手进行经验交流,对调解工作的经验与不足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总结,以座谈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实现各地调解经验与方法的互补。在法官的日常培训工作中,各地要把调解能力的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广大法官平息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提高奖励措施,调动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对于在调解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个人,要从物质、精神、政治等各个方面予以奖励,以提高调解工作在法官日常工作中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让法官自觉得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在实务中创新调解方法,真正使民事审判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确保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临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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