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无错,抬尸闹事真不该。巧家县人民法院小河法庭三名干警顶住压力,成功调解一起“抬尸闹事”纠纷。 原告陈某、钟某诉被告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依法判决“由被告钟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钟某合伙利润126213.4元”,被告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钟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陈某、钟某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钟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3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后权利人陈某被查出患有胃癌晚期,急需医药费,隔三岔五就到法庭大哭大闹,认为法院不能为其执行案款,导致其无钱医治,干警了解后,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抚情绪,并对被执行人钟某某平时的经济状况及生活情况展开调查,后成功劝说被执行人钟某某,于2015年4月自觉履行案款10000元用于给付权利人陈某治疗。权利人陈某、钟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权利人陈某因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7月8日死亡,其子陈某某伙同亲属将陈某的尸体抬到义务人钟某某家里,钟某某则避而不见,拒接电话,钟某某家属报警称要将尸体抬了扔出来。顶住各种压力,小河法庭三名干警及时与小河派出所、小河镇政府协调,确定钟某某未离开小河镇后,干警连续熬夜加班一星期,一边安抚双方情绪,稳定局面,一边以短信、联系亲友等方式试图与钟某某取得联系,经过几方努力,钟某某终于主动与法庭联系,经法庭与派出所干警的有效劝解,钟某某主动将给付陈某某的合伙利润53106.7元交到了法庭,但陈某某及其亲属拒绝办理相关执行手续及领取案款。干警迅速与巧家县公局联系后,巧家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向陈某某下发要求陈某某及亲属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尸体抬出的通知,否则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庭干警仍未放弃做调解工作,经苦口婆心的劝说后,陈某某及亲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连夜将陈某的尸体抬回,陈某的权利承受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案款。 至此,“抬尸闹事”纠纷成功调解。小河法庭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忠诚”、“干净”和“担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树立了司法的权威。(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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