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就被告人向某犯抢夺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交的赃款364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
向某在巧家县一动漫室玩游戏,以向收银员刘某换零钱为由,趁刘某不备之机,抢走刘某手中的人民币3640元。案发后,向某主动到巧家县公安局投案并交代了犯罪事实。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向某趁刘某不备,抢走数额较大财物,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但向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另向某退缴了赃款3640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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