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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对象为虚名 诈骗钱财乃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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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俊 发表时间:〖 2016/12/1 浏览人数:〖 351529

    罗某、李某以将李某介绍给黄某作对象为由骗取黄某人民币30000元,罗某、李某被巧家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刑罚。
    2015年3月13日,罗某伙同李某、周某(另案处理)在巧家县H乡H村周某家,以将李某介绍给被害人黄某作对象为由骗取黄某人民币30000元。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罗某、李某以介绍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30000元的行为,属骗取的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依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罗某、李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罚,但考虑到罗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另在共同犯罪中,罗某、李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综合全案考虑后,罗某、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示:未婚的大龄青年别着急,“天”降对象需谨慎,莫到头来一场空。(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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