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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转刑”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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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俊峰 梁语晴 发表时间:〖 2015/7/18 浏览人数:〖 5070574

    “民转刑”案件指的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通民事矛盾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加之社会干预机制不健全,很多当事人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最后导致普通的民事纠纷转化成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近年来,在我院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各种民事矛盾纠纷演化成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遏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深入推进平安创建的重要职责之一。为此,笔者对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至2014年受理案件中的“民转刑”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根据几年来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现状和类型、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做以探讨。
    一、“民转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类别
    2012年至2014年,我院共受理“民转刑”案件78件90人。其中2012年28件35人;2013年15件15人;2014年35件40人。案件主要类型包括:故意伤害案42件46人;非法拘禁案11件15人;故意毁坏财物件9件10人;寻衅滋事5件5人;放火案件3件3人;聚众斗殴2件2人。
通过以上统计数字显示,近三年来我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典型的“民转刑”案件主要为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类案件。导致其发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婚恋、家庭纠纷转化型。包括因分家、赡养、抚养以及家庭暴力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而产生的内部矛盾,进而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婚姻、家庭型纠纷处理不当极易转化成故意伤害、杀人等刑事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邻里矛盾引发型。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现实中有一些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小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相邻权纠纷、宅基地、通道、采光纠纷等,区区小事竟拳脚相加,进而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例如家住我区某小区的许某与邻居刘某仅仅因为在小区院子挪车一事发生争执之后大打出手,最后导致刘某重伤,七级伤残。
    (三)经济、债务纠纷转化型。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断增多。突出体现在因借钱索债遇到困难,萌生报复念头,从而伤害他人;或者是利用非法的手段比如非法拘禁追讨债务。如被告人刘某就因赵某欠钱不还,纠集同伙将赵某拘禁之后殴打,致赵某全身多处受伤。
    (四)生活琐事转化型。在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往往因喝酒、娱乐等其他生活琐事引发矛盾,从而产生伤害,此类案件也颇为多发。例如:王某酒后在KTV因琐事与刘某发生矛盾,用酒瓶在刘某头部殴打,导致刘某头部受轻伤。
    二、“民转刑”案件的成因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总结我院所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我认为,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期矛盾增多,“负能量”在一定范围内滋生蔓延。当前,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利益调整,社会优化与社会矛盾并生。少数人由于经济、婚姻、家庭等原因导致利益受损、生活受挫、心理失衡,产生抱怨、忧郁、绝望等不良情绪和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不良心理。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如果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得当,就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
    (二)部分群众法律观念淡薄,传统思想道德的约束力有所淡化。受客观因素影响,很多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更低。加之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逐渐发生变化,传统思想道德的约束力有所淡化。这些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遭遇外来干扰或不良侵害时,往往缺乏自控意识和抵制能力,不善于或根本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仅凭一时的感情冲动行事,动辄耍狠斗蛮,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基层社区、村委会对居民、村民发生的纠纷重视不够,处理不当。很多基层社区、村委会的干部对辖区内的各种小矛盾、小纠纷认识不足,认为发生一些民事纠纷是小事一桩,吵架斗嘴是经常发生的事,不值得大惊小怪。因而对出现的纠纷重视不够,不愿管,不敢管,处理不及时、不严谨、不彻底,甚至故意拖延、不予过问,致使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近而导致刑事案件发生。
    (四)司法公信力较弱。近几年来,司法部门逐步加大了调解力度和执行力度,但当前司法部门因人员、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对民事案件做出处理,或做出处理也难于执行到位,使司法权威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有所削弱,导致有的纠纷因怕诉累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五)突发性预警机制不健全。各单位、各部门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即使制定了应急预案,运行机制也不健全,不能第一时间到达事件发生地,同时信息渠道不畅通,不能第一时间上报有关单位,致使小矛盾激化酿成大事件。
    三、有效预防和遏制“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对策
    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事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为了防止民事纠纷激化转为刑事犯罪,应强化以下几项措施:
    (一)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给予基层调解组织以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和经费上的保障。民事纠纷的起因大部分是一些生活小事,特别在农村,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常发生小纠纷、小矛盾,作为基层组织,应发挥基层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优势,在村民间发生纠纷、矛盾时及早进行调处,使纠纷、矛盾得到及时解决,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法制教育适当向基层倾斜。根据基层特点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认知接受程度,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能力,积极推进依法治理的进程。普法教育与教育扶贫结合,与职业劳动技能教育结合,要特别纠正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中存在的“不懂法、不用法、不信法”的现象,通过采取办普法讲习班、普法小组等形式,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努力做到普法工作不留死角。
    (三)弘扬传播社会正能量,提高群众素质。普法与素质教育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千方百计提高群众素质,充分吸收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增强团结互助、互谅互让意识,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
    (四)在办理“民转刑”案件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办案中全面掌握案件的矛盾焦点和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态度,分析容易发生信访风险的各种因素,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矛盾,力求达到案结事了;对杀人、伤害、放火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犯罪案件,坚持从重从快处理。同时,对于个案和类案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最大限度地遏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五)加快完善村镇、社区的调解机构并强化其职能,以帮助发生在农村及社区的民事纠纷能及时进入正常的法制化调处轨道。要规范管理、加快完善各类心理、婚姻、就业等指导和政策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治保、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尽最大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力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化干戈为玉帛,平息事态的发展,妥善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的矛盾。同时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和帮助外来人员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寻找并进入合法、正常的纠纷处理途径。(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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