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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不上网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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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栾彩云 吴凰汇 发表时间:〖 2015/7/16 浏览人数:〖 5070461

    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增强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法治建设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特别是审判公开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之一。近日,防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上网裁判文书进行专项检查,分析全市法院今年1-5月份裁判文书不网上公开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推进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不上网裁判文书的基本情况
    2015年1-5月份,防城港市法院不上网的裁判文书共有768份,除去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文书外,其他不宜上网的裁判文书共有86份,此次共检查裁判文书86份,包含各基层法院和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
    从案件类型分布情况看,不上网的文书中,刑事文书共47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数的54.65%;民事文书共37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数的43.02%;执行文书共2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数的0.33%。
    从不上网类型分布情况看,不上网的文书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上网的文书数为38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数的44.19%;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上网的文书数为36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数的41.86%;因涉及死(缓)刑不上网的文书数为2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数的2.33%;因其他原因不上网的文书数为10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的11.63%。
    从案由分布的情况看,不上网文书中,离婚纠纷量最多,为28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的32.56%;其次为贩卖毒品罪,为15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的17.44%;故意伤害罪为8份;盗窃罪为7份;此外,还有强奸罪、劳动争议纠纷、故意毁坏财物罪、运输毒品罪等案由。
   二、不上网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主办人“选择性”上网
    担心离婚案件等涉及隐私,不敢放上网。除了防城区法院,其他基层法院和中院民一庭都将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书,进行不上网审批处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的规定和高院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原则上是应该上网公布的,除非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不上网。
    有争议的案件不敢公开。选择性上网公开裁判文书,或是有意回避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有限地公开就是不透明的公开。还有出现运用其他兜底条款来回避发回重审的文书。有争议的文书,特别是发回重审或是改判的文书,恰恰是考量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如果这些文书不公开,对司法的质疑和猜忌就会接踵而至,有损司法威信。
    (二)审批程序不完整或延迟审批
    审批程序不完整,缺领导审批环节。在抽查的不上网文书审批表中,有5份未经院领导审批,其中4份为港口区法院,1份为市中院,占全部不上网文书的5.81%,有7份未经庭领导审批,直接由院领导审批,这7份文书都是港口区法院,占全部不上网文书的8.14%;制表时间与结案时间相隔太久。在抽查的不上网文书审批表中,有36份文书制表时间与结案时间相隔1个月以上的,占全部不上网文书的41.86%。其中相隔1个月以上的有17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19.77%,相隔2个月以上的有12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的13.95%,相隔3个月以上的有7份,占全部不上网文书的8.14%;制表时间与审批时间相隔太久。大多数审批表都能及时进行审批,只有7份文书是超过10日以上未审批的,其中有3份超3个月以上未审批的。
    (三)文书不及时放上网现象严重
    结案时间和制表相隔时间太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裁判文书上网不及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上网。但是从抽查的情况看,结案时间与制表时间相隔一个月以上的都超四成,现在使用新系统,主办人经过审批就可直接操作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缺乏审判管理部门的上网前的审核监督,更容易出现延迟上网和上网格式不规范的现象。
    三、对进一步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一)坚持裁判文书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
    除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的例外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的裁判文书一律应上网公布,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考量。裁判文书公开应覆盖所有案件,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上网。这是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步骤。
    (二)严格审批程序并及时审批
    文书上网审批程序为必经程序。根据区高院制定的新系统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主办人拟上网的裁判文书,提请庭领导审批同意上网即可结束流程;主办人拟不上网的裁判文书,先提请庭领导审批,庭领导审批不同意不上网的即结束流程,庭领导审批同意不上网的需提请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同意或不同意上网即结束流程;主办人应按时制作审批表。上网审批表为裁判文书上网前必须制作的表格,裁判文书生效后5日内,必须制作完成上网审批表,7日内必须审批完成并上网公布或不上网。;院、庭领导应按时审判。庭领导收到主办人提请的审批表后,需在3日内完成审批,需提请院领导审批的,院领导需在收到庭领导提请的审批表后3日内进行审批完成。任何一个关节,不应有延迟审批的情况,确保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及时上网。
    (三)理顺上网流程,及时、规范上网
    目前,裁判文书上网还有两个平台,一个是由北大法意公司研发的直报系统,另一个是审判管理新系统。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是审判管理旧系统的案件拟上网文书通过直报系统完成文书上网,新系统的文书实现一键上传至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全市两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规范化,强化文书审核校对,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和区高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格式要求进行排版和技术处理,在源头上提高文书上网的数量和质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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