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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侄子因保险赔偿纠纷致七旬婶婶轻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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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文瑶 李振生 发表时间:〖 2015/7/9 浏览人数:〖 5070039

    因保险赔偿等纠纷,身为侄子的曾某不顾亲情,不仅将铁拳挥向亲叔叔,而且还把年过七旬的婶婶推倒在地,导致婶婶身体多处骨折。日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庞某各项损失合记人民币61947元。
    2014年,“威马逊”、“麦德姆”横扫防城港,这两场台风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台风过境,导致曾爵某、曾卓某两兄弟位于港口区公车镇的祖屋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坏。同年9月30日,保险公司人员来到曾氏祠堂处理曾爵某、曾卓某祖屋损坏事宜。在协商保险赔偿期间,此前就存在积怨的曾爵某、曾卓某因各自应得的保险赔偿数额发生激烈的争吵。此时,曾爵某侄子、被告人曾某一把将曾爵某推倒在柴堆上,并用手掐住其脖子。
    曾爵某女儿曾某秀、妻子庞某见状,上前去与曾某理论。双方相互推搡时,曾某突然用手推了被害人庞某。年过七旬的庞某一下子就被推倒在斜坡低洼处不能起来,并造成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庞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曾某自首行为,并及时赔偿了被害人庞某的部分损失,可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曾某及其辩护人在上诉时所提及的该案证人与被害人有厉害关系,且证人证言之间与被告人的供述矛盾,证人的证言不应采信的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被害人庞某与证人曾爵某、曾某秀、曾某安等人的口供笔录,及公安机关所提供鉴定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实曾某将庞某推倒致伤的事实。
    据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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