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电商已成为市场中日益活跃的销售主体,同时,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相当严重。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黄某、季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玫琳凯”、“MARY KAY”、“MARy Kay”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玫琳凯公司,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玫琳凯”、“MARY KAY”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他人在淘宝网开设的“贝可儿专卖”网店中,以购买“金美沙龙”和“宝相花”两个品牌化妆品的名义,实际购买了430121元假冒“玫琳凯”注册商标的系列化妆品,被告人季某负责支付货款。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黄某、季某将购买的假冒“玫琳凯”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两人共同经营的“香蕉and苹果”和“喜福百货”淘宝网店内销售,销售金额为119838.3元。后两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表示自愿认罪。 判决 法院认为,黄某、季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评析 本案中,两名涉案人员均为年轻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刚组成小家庭,人生刚刚启程,未来有无限的可能性,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利欲熏心,因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落入法网,实在令人惋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轻人在创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行为杜绝侥幸心理。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青年创业群体的支持和引导,通过组织法律学习、增加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创业能力,避免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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