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不知道这个东西是毒品!这是我晚上去东兴玩,半路在高速公路边上厕所的时候在水沟里捡到的,我随手就把它放在车上了。天那么黑,我怎么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不管你们信不信,我跟你们说,这件事情真的就是这么巧!”在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二审开庭审判中,犯罪嫌疑人作出如上辩解。 许多被抓捕归案的毒贩往往会在庭审期间编造出诸如此类的荒唐理由,试图蒙蔽法官的双眼,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文章开头的这一幕则出现在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在夜幕的掩盖下,一辆车牌为桂A6T110的银白色“别克”小轿车正由防城港市防城区开往东兴方向,坐在车上的温某华正紧张地驾驶着汽车一路飞驰。当汽车途径楠木山边境检查站时,温某华被正在执勤的边检站检查员拦了下来。执勤人员依法对温某华及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随后,执勤人员在温某华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及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查获疑似毒品K粉2包、冰毒4包、摇头丸1包、Y仔1瓶。 经称重,所缴获的毒品K粉2包总净重898.1克;冰毒4包净重13.1克;摇头丸1包净重3.1克;Y仔1瓶净重4.3克。经检验,K粉、摇头丸中均检出氯胺酮;冰毒、Y仔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氯胺酮901.2克、甲基苯丙胺17.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处温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扣押在案的三星直板触屏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温某华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温某华多次辩称其被公安人员搜到的2包总净重898.1克K粉是在路边上厕所时捡到的,不知道其物品为毒品。因此,原审法院不应该将其不明知的含有氯胺酮的K粉与明知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相加定罪量刑。对于温某华的上诉理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时,执勤人员在对温某华驾驶的小轿车进行例行检查,在该轿车内的一个包内发现“摇头丸”、“冰毒”、“Y仔”等。执勤人员见温某华不停抓头发,神情紧张,便继续仔细检查该汽车内部。随后,执勤人员又在该车副驾驶刹车踏板上方的一个暗格内发现约900克毒品“K粉”等。此外,温宇华凌晨2时许驾车从防城往东兴行驶,其车上携带不同种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并且对从车上搜到的898.1克“K粉”来源未能予以合理的解释。综上所述,温某华应对其运输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温宇华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最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各项事实证据,严格按照法律不法规,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一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说,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这样的荒唐理由已经听到过太多了。每当经办此类案件时,总是让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觉得好笑又无奈。不过,即使是面对如此奇葩的毒贩,在铁一般的事实前,也必须让他们认罪伏法.(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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