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欢欢喜喜的结婚喜宴,却演变成了追逐砍杀的血案现场。男子向新郎父亲讨要高额利息不成,继而施以暴力,而其朋友为了“哥们义气”也对欠债者拔刀相向,致使三人受伤住院。2015年6月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冯某辉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为利息,男子婚宴上演暴力讨债致三伤 2014年1月8日,正忙着打理大儿子李某彪婚宴事宜的李某,被债主冯某辉找上门来。原来,李某于2006年向冯某辉借款15000元,并承诺每天支付150元的高额利息。一年过去,李某偿还了冯某辉借款本金,却对累计了一年的利息只字不提。在冯某辉向李某讨要利息的过程中,李某四处躲藏,不见踪影,让冯某辉很是恼火。 几年后,冯某辉打听到李某在上思县思阳镇某酒家为其大儿子李某彪结婚摆酒庆祝,立刻与朋友一同赶到酒家找李某讨要利息。期间二人发生争执,冯某辉便找来马某等人过来帮忙。在与李某及其儿子、侄子发生语言冲突,并上升至肢体冲突后,冯某辉掏出随身携带的平头砍刀朝李某等人一通乱砍。到达婚宴现场的马某见状,也从其摩托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平头砍刀冲进酒家参与斗殴。在打斗过程中,李某大儿子李某彪、小儿子李某国、侄子李某友被冯某辉等人追逐并砍伤。事故发生后,眼看着马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冯某辉等人则趁机逃离现场。 随后,李某彪等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彪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过、李某友轻伤二级。 被告辩称判决证据不足,法院查明真相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认为,冯某辉在催讨利息的时候与李某发生争执,在追逐斗殴过程中,伙同马某等人用砍刀将被害人砍伤,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及两人轻伤,冯某辉、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冯某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准是从犯,并且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友、李某国经济损失,取得两个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但因马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马某在二审中否认其持械打击过被害人,辩称该案无证据表明其与李某等人发生过冲突,并且公安机关未找到凶器的理由,防城港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所采纳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马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的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冯某辉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此外,冯某辉、马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最后决定执行冯某辉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马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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