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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把字签,不想欠下巨额债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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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馨 发表时间:〖 2015/6/21 浏览人数:〖 5070215

    2015年6月中旬,家住钦州市的小赵收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时,懊恼不已。该判决书中载明小赵要对自己哥哥赵某欠下的本金十一万多元的借款与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事情的原委要从2013年7月开始说起:本案中的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同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的铺面里经营生意。2013年7月开始至2014年2月,赵某由于生意周转共计三次向原告苏某借款十一万多元。苏某经营鸡肉粉,赵某经营装饰装修,由于平日都是街坊邻里,大家对彼此都十分了解。苏某很放心地就把钱借给了赵某。但是由于赵某不是经常在店里,所以苏某留了一个心眼,要求道:“小赵,你哥哥经常不在店里的,你要在借条上签字保证,保证可以找到你哥哥才行。”实称的小赵应声许诺可以的,就把自己的名字签在了借条上,并写上了保证人三个字。
    借款发生后,时至今日被告赵某不见踪影,无奈的原告苏某将赵氏两兄弟告上了法庭。借款人赵某由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小赵参加了诉讼,他在庭上辩解道:“不关我的事情啊,为什么要告我啊?钱又不是我借的,我一分钱都没有得过呀?”庭上法官向他发问:“你为什么要在借条上写保证人三个字呢?你明白这三个字的意思吗?”小赵回答道:“当初写保证只是为了保证可以找到哥哥罢了。”
    整个庭审中,小赵一直重复地强调,自己只是签了“保证人”三个字,没有写明保证的范围,也没有说明保证的责任,不仅借款事不关己,更不该为借款担责。
    本案中的小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视乎并不了解,才会产生这样的说辞和误解。《担保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赵应对哥哥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古训有:予人做媒,不可予人做保。保证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并不是随意而为之的小事。现实生活中百姓都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保证不小事,保证要三思而为之,慎重,再慎重!思量,再思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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