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上午,东兴市人民法院一被执行人何某主动联系法官,将执行款如数交还,并向承办法官承认了错误。原来,何某于2015年5月底前往机场搭乘飞机,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购票,才得知自己被列入了东兴市人民法院的失信“黑名单”。 2011年10月29日,何某与许某签订《铺面使用协议》,协议约定:许某向何某承租位于东兴市金海商业步行街H9、H10铺面,租赁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其中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11000元每月,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12000元每月,签订合同时,许某需支付何某前四个月租金共计44000元,另外支付11000元的保证金。协议签订后,许某按约定支付何某租金和保证金。租期内,何某将上述铺面转让,许某因资金不足无力购买商铺。租赁期满后,许某要求何某返还保证金,何某拒不返还。 2013年12月2日许某将何某告上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保证金,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何某退还许某保证金11 000元。判决生效后,许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何某,却始终查找不到其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法院认定何某为失信人,并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行列。 2015年5月底,何某想乘坐飞机从北京返回广东时,被北京民航部门告知其被列为“失信名单”不能乘坐飞机。 2015年6月8日上午,何某主动联系法官,将钱款如数汇到法院账户以归还许某,并向承办法官承认了错误。承办法官当日即通知许某到法院领款,许某表示十分惊讶,当初因找寻不到何某,起诉后曾有放弃诉讼的想法,经主办法官劝解说法院创新多种执行手段,很有可能执行到款项后才肯交纳公告费,万万没有想到,如今居然可以拿回保证金!(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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