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贵鑫 陈树莲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年2月5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安全生产罚款,县安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案作出裁定,认为县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罚款112万元。经过办案人员依法执行,2015年5月14日,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罚款112万元的处罚已全部执行到位,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14年4月14日,在由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互助“梦幻谷”国际养生度假区商业房二期(北区)2号楼施工现场,木工母某某在进行支模作业时,不慎从该楼二层的脚手架上坠落造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安监局调查,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及时排查治理等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发生后瞒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县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事故单位罚款112万元。但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县安监局遂于2015年2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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