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禄元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某和林某同为芜湖市某中学教师,由于林某家中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孙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之后由于林某生意投资失败,孙某多次向其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了解得知双方原本关系尚可,并且长期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如果判决的话,将对双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于是经过法官多次电话及上门调解,终于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原告也同意放弃利息,让被告分期还款,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和解协议签字后,原被告双方均称,“是法官的细致和耐心让我们之间的同事情得以持续,我们老百姓需要这样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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