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湘华 刘津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为妥善解决涉矿纠纷,维护当地经济健康发展,2014年4月17日一大早,攸县法院民二庭庭长贺湘华赶赴攸县湖南坳乡排山村,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煤矿经营的纠纷。 2013年3月13日,原告廖某、洪某合伙承包某煤矿,并与该煤矿签订了承包协议。此后,原告廖某、洪某按协议支付了承包押金和承包金,并投入了生产。在承包协议履行中,因政府出台了“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方案”,该煤矿名列其中,根据该县统一部署,该煤矿于2014年8月13日提出书面关闭申请,并签订关闭退出协议书,为此获得专项奖补资金。之后,原告就押金和承包金的返还及承包期内添置的生产设备、设施归属等多次与煤矿协商未果,而酿成了纠纷。 因原告廖某、洪某与该煤矿的股东都是同一村的居民,涉及的股东又较多,为了更好地调处矛盾,承办法官联系了该煤矿的所有股东共同协商解决纠纷,并邀请了该村村支书协助调处纠纷。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他认为: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老乡,不能因为一件案件导致矛盾激化,希望大家都能退让一步,和谐解决该纠纷。经过一上午的调解沟通,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并相互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愿意从该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中补偿原告一定的损失。 据悉,自该县关闭小煤矿以来,因此产生了大量的涉矿纠纷,该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全力调处该类矛盾,为社会和谐稳定和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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