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娟 遂平县人民法院
1月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向原告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遂平县分公司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18000元及滞纳金5400元。 2012年5月1日,原告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保安服务,保安人员为四名,每人每月1500元,每月的15日前由被告将保安费用通过银行汇至原告账户,如被告不按时缴纳保安费用每拖欠一个月,按所欠服务费总额的30%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服务期限从2012年5月1日到2013年11月1日。原告一直履约到2013年9月1日,被告公司因故停业,为维护被告公司的财产免受损失,原告的三名保安员一直从2013年9月1日到2014年4月30日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的保安费用,为18000元(1500元x3人x4个月)。在原告提出保安费用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应按照所欠保安服务费总额的30%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为5400元(18000元x30%)。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