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楚瑜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企图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汉寿县某生猪交易市场刘某、张某交易所分别购买了两头快死的生猪,并从王某交易所门前捡了一头已死亡的生猪,用车将该三头生猪拖到郭某、徐某的私人屠宰场进行屠宰。后陈将323.5千克的猪肉装上车准备销售的途中,被汉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经汉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扣押的猪肉属于检疫不合格产品。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被汉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拦截时,被告人陈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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