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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矫正不执行 缓刑处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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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军 发表时间:〖 2015/2/14 浏览人数:〖 5070535

作者:李艳军     陇县法院

—陇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

    2015年2月12日,陇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王某某缓刑决定,这是陇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的案例。近日,
    陇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向陇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罪犯王某某缓刑的建议,陇县法院经过详细审查依法对王某某所处缓刑予以撤销,决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4月,王某某与朋友在火锅店内吃饭时,王某某误以为他的一个朋友与服务员在吧台发生争执,遂上前去将玻璃门推向吧台,致玻璃门摔碎、玻璃门倒下时又将吧台玻璃和另一扇玻璃门打碎,接着王某某用脚将玻璃海鲜池踢倒,致池内黑鱼流出后死亡,并将吧台上的工艺品“玉白菜”摔坏。经鉴定损坏的财物价值5633元。同年11月7日,陇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罪犯王某某自2013年11月19日起在陇县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但从2014年6月份之后,其手机无法打通,社区矫正时的手机定位失败,其行踪至今无法确定,且下落不明长达半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撤销原判决中王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处缓刑,参加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罚政策的体现,也是我国对失足人员进行挽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从思想上、行动上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约束,从而使犯罪人员回归正途。社区矫正制度不容轻视,参加社区矫正的人员不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制度进行,就容易使犯罪人员的不良思想、行为因得不到有效的约束而日益加深,因此,参加社区矫正,不光是犯罪人员的义务,也是其家人、亲戚乃至社会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应当引起重视。对罪犯王某某缓刑的撤销,不仅是依法对罪犯王某某的惩处,也是对不遵守缓刑制度的不法分子的严重警示。希望今后进行社区服刑的人员能够知道缓刑制度的重要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权威,不然终将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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