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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牧民捡到的15斤天然金块要不要交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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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楚瑜 发表时间:〖 2015/2/8 浏览人数:〖 5069284

作者:魏楚瑜   常德法院网   

    据中新社电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捡到这块狗头金的主人是一个牧民,生活并不富裕。据说发现时,这块大金块几乎就是裸露在地面上的。该天然金块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看起来有点像中国地图。
    这位牧民说,他打算带着这块狗头金到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做鉴定,看其含金量。至于收藏还是出售,他说还没想好,保险起见准备先放在银行保存。狗头金多来自于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黄金雨地质时期形成的富金矿矿石,这种自然金因形状酷似狗的头形,故名狗头金。
  联想到之前一些地方发生的民众捡到乌木、黄龙玉等之后被当地政府收归国有的事件,网友们看到这则新闻之后大都会条件反射般产生疑问——这块狗头金归谁所有?
  政府将民众发现或捡拾的相关物品收归国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其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据此,政府收走一些发现物、拾得物是合理的。但对于新疆牧民捡到的这块狗头金,当地政府并没有收走的依据。
  显然,这块狗头金并不是埋藏物、隐藏物,也不是文物。从广义的角度看,狗头金貌似属于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法》中所称的矿产资源应该具有储量达到一定规模、具有重大价值、牵涉重大国家利益等特征,而一块几公斤重的狗头金“个体”不符合这些特征,或者说即便有些特征也很不明显。
  笔者以为,针对被民众发现的数量不多、质量不大、价值有限的狗头金、玉石以及类似的矿石等,如果发现者自愿上交,那么政府就可以予以接收并酌情补偿,如果发现者不愿上交,就应承认发现者对矿石的所有权。这样做,不违背法律关于无主埋藏物、隐藏物、遗弃物、文物以及矿产资源归属定性的原则,也不侵害国家的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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