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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才发现 “妻”非“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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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孝伟 发表时间:〖 2015/2/10 浏览人数:〖 5070134

作者:胡孝伟     枞阳县人民法院

    枞阳一男子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竟发现共同生活十余年的妻子不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自己的婚姻也不一定有效。
    2004年,王红与刘志军走入婚姻的殿堂,也许是七年之痒,近几年两人的感情是每况愈下,2014年11月,刘志军起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然而,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结婚证上王红的照片虽是其本人,但结婚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均与王红本人的身份信息不符。原来,当年王红和刘志军结婚时,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王红便瞒着刘志军,偷偷用了其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姐现已远嫁他乡。
    那自己的婚姻是否合法?如果王红不是自己的妻子,还有没有必要起诉离婚?对此,刘志军感到非常困惑。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种,即一方受到胁迫而不得已登记结婚的。本案当事人并未受到胁迫,双方登记结婚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该婚姻既不能宣告无效,也不能撤销。本案中,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并亲自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均早已达到法定婚龄,且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系登记婚姻实质主体,并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结婚证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因此否定婚姻的效力,应认定为有效婚姻。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调解离婚,和平分手。(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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