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奎伟 武宁县法院
【案情】 2013年9月,李明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卖给张海并交付给张海,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陈青向朋友王文借车,因自己车辆不在家,王文遂找张海借车,王文并将车辆交给了没有驾驶资格的陈青,后陈青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赵琳受伤,但陈青家庭困难无力赔偿。 【分歧】 赵琳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李明为法定所有人,张海为实际所有人。因陈青无能力赔偿,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应由法定车主李明和实际车主张海承担暂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陈青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王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但需分两种情况来看待。 第一、如果事故车辆已经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赵琳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陈青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王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车辆未购买保险,则应当先由陈青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王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理由是:交强险设立目的侧重于保护受害人,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如果因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赔,显然从根本上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肇事者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但受害人均是无辜的,没有义务要求受害人对事故时时刻刻予以防范,而且也无法去防范。对于肇事者的一般过失行为保险公司都会赔付,而对于无证驾驶这种严重的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赔付;相关强制性规定中并未规定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可以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故如果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则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2、李明将车辆卖给张海,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交付给张海,后张海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文,李明与张海两人均非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且两人在主观上亦无过错,故李明与张海不应当承担此次的赔偿责任。3、陈青作为本次事故的肇事者,其不具有驾驶资格亦未尽到上路行驶保证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其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理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于王文来讲,其明知陈青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帮陈青借用他人车辆,且系在未经张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借车辆,最终致人损害,其在主观上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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