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和母爱本是孩子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但如果父母的婚姻走向尽头,那这份爱该如何维系?近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员的耐心协调下,成功为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吕先生与赵某经相亲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矛盾频发。2023年,吕先生与赵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由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吕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后由赵某支付吕先生75000元折价款,并判决女儿小美由孩子母亲赵某抚养,吕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望的权利。然而判决生效后,赵某不仅没有向吕先生支付折价款,还不允许吕先生探望孩子。无奈之下,吕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员潘雨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法直接扣划。在赵某到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时,执行员感受到其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只是资金不足,于是与其耐心沟通,帮助其分析拒不履行的后果,说服她尽快履行。几天后,赵某将案款一次性履行完毕。
但是,当执行员提及让赵某协助吕先生探望女儿小美一事,赵某直接拒绝,甚至不接听电话,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潘雨意识到,由于双方矛盾积怨已久,如果一味强调“探望权”,只会令赵某更加抵触。于是她转变思路,选择刚柔并济的方式与赵某沟通,潘雨从为孩子考虑的角度出发,让其明白只有完整的父爱母爱才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不要将大人之间的矛盾强加在孩子身上,让孩子受到更多的伤害。几次沟通后,赵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同意与吕先生坐下来进行协商。
在执行员的调和下,吕先生与赵某之间的交流从言辞激烈逐步转为心平气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每个周末吕先生都有一天的时间可以陪伴女儿。
“潘法官,感谢您的正确引导,让我做了正确的选择,或许正如你所说,这样对孩子的伤害才是最小的!”赵某感慨道。最后,二人保证一定会遵守协议,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给予未成年子女全方位的爱,呵护其健康成长。此类家事案件的执行,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是不够的,执行法官需要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才能让探望权的行使更顺畅,才能让执行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文字作者:穆童 校对审核:王新 供稿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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