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蒙 宜川县人民法院
为了一己之私欲,私自架设“电猫”打野兔,不料“电猫”击中他人,致人死亡。1月8日上午,宜川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雪林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刘雪林在一苹果园地私自架设“电猫”,用于打野兔。9月5日凌晨,张小保、李景飞和李景国三人在苹果地里追野兔时,张小保被刘雪林架设的“电猫”击中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雪林为了打野兔,私自架设“电猫”,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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