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杉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生病住院本就不是什么顺心的事儿,倘若在遇上财物丢失更是“雪上加霜”,1月22日,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医院内行窃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8月14日上午,柳某在开封市小南门附近盗窃胡某某一辆自行车。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0元。 同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柳某骑着盗窃来的自行车从开封市来到开封县中医院住院部三楼一病房内,盗窃王某某现金800元。 8月27日凌晨3时许,柳某骑着盗窃来的自行车从开封市来到开封县中医院住院部三楼一病房内,盗窃邱某某现金400元。 9月26日凌晨3时许,柳某骑着盗窃来的自行车从开封市来到开封县中医院准备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某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归案后,主动坦白盗窃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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