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丽娟 廖涛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男子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老同学骗至传销组织,并伙同他人将其非法拘禁,后对方跳楼身亡。2015年1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冯某等十人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被告人张某、夏某、马某等人共同赔偿(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共计人民币101064.6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夏某、马某等人在南昌市参加了一称为“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并租住在南昌市一小区内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为该传销组织内的“大主任”,负责其下线夏某等三个传销窝点(亦称“家庭”)的管理;被告人夏某为“主任”,负责传销窝点的管理,该传销组织以编造帮助找工作等为名将他人骗至传销窝点,尔后对被骗对象采取24小时不间断看守、强制上课洗脑、限制对外通信联系等方式进行控制,以此发展他人加入其传销组织。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马某向其所在传销团队的“大主任”告知,其同学即被害人魏某某被其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于次日被哄骗到南昌市。因马某所在传销团队“新人”较多,经与被告人夏某联系,便将被害人魏某某安排到被告人夏某的传销窝点进行考察,被告人夏某表示同意,并将被害人魏某某加入到其传销团队进行考察一事向其上线的“大主任”张某汇报,两人还商量如何分工对魏某某进行看管,之后被告人夏某还对其“家庭”成员如何进行看管具体进行了分工。 2014年6月8日,被害人魏某某被哄骗到南昌市后,即由被告人马某将其带至被告人夏某领导的传销窝点,根据被告人夏某事先安排,随即由相关人员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训斥、交待传销组织的规矩,勒令其交出身上的东西、进行搜身等。此后,由田某(在逃)在被害人魏某某面前“唱黑脸”,负责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训斥,威逼被害人魏某某接受传销组织的管理,并在白天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看管;被告人冯某则在被害人面前“唱红脸”,做魏某某进入传销组织的“带师傅”,负责缓解、安抚魏某某的不安情绪,引导魏某某加入到传销团队,兼对其进行看管;其余被告人以给被害人魏某某上传销课或陪其聊天、打牌、玩游戏等为名,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看守控制,不准其离开视线范围。各被告人以上述非法手段24小时不间断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控制,以期促使被害人魏某某尽快就范加入其传销组织。直至2014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魏某某借上卫生间之际,欲从卫生间窗户爬出逃走,不慎坠楼身亡。之后,上列各被告人乘机四处逃走。 2014年6月2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张某等十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在庭审时,被害人的父亲魏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上列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58160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十三人为迫使被害人魏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相同犯罪行为被处以刑罚后仍不悔改,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夏某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马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上列被告人因非法拘禁造成被害人魏某某死亡,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夏某等人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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