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娟萍 方芳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对中年夫妻因经济压力大,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妻子搬出家中与丈夫分居,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原告聂某(女,37岁)、被告张某(男,41岁)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儿。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结婚多年生育孩子,原、被告双方对女儿都非常疼爱。生育孩子后,为便于带孩子,原告的母亲住在被告张某的房子内,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带孩子的观念的问题,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经常为琐事发生分歧。2013年下半年,因被告的工作有变化,经济收入明显降低,家庭矛盾也加剧。2014年7月13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受轻微伤,原告母亲肋骨骨折。2014年8月,原告与母亲、女儿搬离被告的房屋,双方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生育了孩子,夫妻间已建立了较深厚的感情。现阶段,被告因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经济来源较少,家庭重任压在原告身上,原、被告为此都比较痛苦。加之,双方又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与原告母亲又不能融洽相处,才导致夫妻矛盾的激化,但是,双方的矛盾不是不可化解的,现阶段,被告处于事业的低谷期,原告应给予被告理解,分担些家庭负担,其次,被告不能把因生活上压力引起的负面情绪发泄到家人身上,还要控制自己的脾气,对家人造成的伤害应该赔礼道歉。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渡过难关,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希望的。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此,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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