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媛 朱丽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男子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开办公司,并聘请员工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社会公众投资,共骗得人民币1817040元。2015年1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胡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1年9月,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租赁一房屋,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开办公司,并聘请员工以拨打电话方式招揽社会公众投资。该公司谎称其系香港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并虚构了其公司开发绿都生态园及与其他公司合作建保健厂的事实,向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绿都休闲体验服务”、“三九生物”、“水质处理器服务卡”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被害人与其公司签订《绿都休闲体验服务协议》、《三九生物借款协议》或向被害人出具“水质处理器服务卡”、借条、会员卡,骗得万某、陈某等38名被害人向其公司交纳现金共计人民币1817040元。期间,被告人胡某支付部分被害人利息共计人民币5318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763860元。被告人胡某未将所骗得的赃款投入生产经营,而用于购车、个人消费、吸食毒品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4月11日因故意砸毁财物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五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38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763860元,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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