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晓华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9日,笔者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3•17”赣州市南门文化广场西园杀人案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韩和湖因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和湖系被害人康小琳的婚外情人,二人因分手发生经济矛盾。2014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韩和湖与被害人康小琳、郭善彪(康小琳丈夫)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赣州市南门口文化广场西园商谈。被告人韩和湖挂断电话后产生了与康小琳同归于尽的想法,遂驾驶一辆吉利牌轿车并携带菜刀、匕首前往。当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韩和湖驾车行驶至红旗大道国光超市附近时看到康小琳与郭善彪站在国光超市路口,在该路口车辆、行人密集的情况下,加大油门用车头撞向康小琳,将康小琳撞倒后,车辆继续前冲将正在待客的摩的司机即被害人廖兴华连车带人以及路人肖志杰撞倒。接着被告人韩和湖持匕首下车,迅速冲向康小琳,郭善彪见状遂上前阻拦被告人韩和湖,韩用匕首捅了郭胸部一刀后将其甩开,并冲至康小琳面前,朝被撞倒在地的康小琳胸部、手臂等处连捅数刀。此时,郭善彪赶来用超市购物车将被告人韩和湖撞倒在地,夺走匕首,并用身体压住被告人韩和湖,至公安民警赶到,康小琳等人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用去医疗费77万余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康小琳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郭善彪、廖兴华、肖志杰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和湖在闹市区以驾车撞人的方法杀人,致多人受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下车后为剥夺他人生命而持刀杀害被害人康小琳,在杀人过程中,因遇人阻拦,临时起意,持刀伤害被害人郭善彪,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韩和湖对于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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