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海波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23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南昌江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自2013年7月6日起不知去向,拖欠该公司章某某等5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72726元。2013年7月23日,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南昌江鑫实业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13年8月1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章某某等58名员工的劳动报酬,至该案移送日(2013年12月31日)仍未支付。2014年1月10日,南昌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被告人熊某某才支付了上述款项,取得了章某某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已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取得了劳动者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为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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