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小辉 贵溪市人民法院
养育子女是天经地义之事,也是法律应有之义。但总有人搬出种种理由,生而不养,逃避抚养义务。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生女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2011年9月,也就是小刘四岁那年,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刘由母亲抚养,并由母亲负担一切费用。后小刘母亲待业在家,小刘多次向父亲刘某讨要抚养费,但刘某总以其与小刘母亲的离婚协议有约定为由拒付。多次讨要无果之后,小刘伤心之余,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小刘父母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小刘的一切费用由其母亲负担,但这并不妨碍小刘以婚生女的身份向父亲刘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的合理要求。据此,支持了小刘的诉请。 法官提醒:常言道,生而不养为弃婴,养而不教父之过。不论父母关系如何,其对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不容有变。离婚协议或判决,约束的是婚姻当事人,随着时境变迁、物价上涨等诸多因素,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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