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涛 冯奔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男子坐在电动车后座被撞受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三千余元。 2014年8月13日下午,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在系马桩街松柏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碰挂正在该路段行驶的无号电动车(后座载着王某),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取得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系被告南昌某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南昌某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人保南昌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险种,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 000元。2014年9月3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作为委托单位,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需的后续治疗费、全休时间、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8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时间为15日,营养期限为1周,护理期限为1周。原告花费医疗费1446.4元,鉴定费1300元,原告所穿鞋在事故中受到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西湖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责任,因机动车已向被告人保南昌分公司投保,人保南昌分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由于被告刘某、南昌某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不能明确,由此产生的不利责任由其自行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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