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小辉 贵溪市人民法院
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长行使权力应当依法进行。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村民小组长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的买卖合同之诉。 2013年8月,恒通公司与磺溪村小组签订了一份林木买卖合同,约定购买4万元的林木。后恒通公司拒付货款,该村小组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具状诉至法院,要求恒通公司偿还上述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之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使,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就是村民小组在决定村小组重大事项时,必须要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本案中,村小组组长以村小组的名义起诉,既未召开村民大会,亦未提交符合法定数量的成年村民签名的诉求报告,单凭个人诉求意志,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该村小组组长以村小组名义提起的诉讼。 法官提醒,当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村小组长可作为诉讼代表人以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村小组组长起诉及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经过村民大会决定通过,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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